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