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条已修改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必须经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审核,报省批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