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