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告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与实际缴费不符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