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