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