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