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市对自治县的各项补贴。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县的各项建设资金及其他拨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除专项款项外,由自治机关统筹安排使用。

自治县境内市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和管理属于自治机关自有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