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金融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财政。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