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留自治县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