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以下组织投诉或求助: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