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其他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珊瑚礁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划出适移海域用于珊瑚礁移植与生态恢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