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珊瑚礁、砗磲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珊瑚礁、砗磲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海警、海关、海事、边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查处和打击破坏珊瑚礁、砗磲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