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