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设专章评估建设工程对珊瑚礁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少珊瑚礁损害的施工方案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建设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对受到影响的珊瑚礁提出生态损害赔偿方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