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