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未达到规定的比例部分,处以每吨水泥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