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未达到规定的比例部分,处以每吨水泥三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