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预缴专项资金,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