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