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