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电瓶车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营运、行驶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驾驶员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驾驶电瓶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电瓶车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可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