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文物。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风景区管委会公示目录,并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