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