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