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散发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活动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