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