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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已废止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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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