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应当在方便群众和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在车站、大型商场、旅游点、城市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及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宾馆、厂矿、院校和其他单位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应当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