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