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土地治理项目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进行筹集。确有困难的,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