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