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已修改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个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当事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三)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当事人为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五)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