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