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