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完善统计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查询、公示、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规范。

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等统计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作为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