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泄露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