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