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统计活动,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