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统计活动,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