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管理。对不宜按区行政区域划分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确认并实行统计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