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并将受托方、委托事项等信息书面告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委托方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进行其他统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