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各委员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落实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主题活动、搭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