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当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代表履职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组织本辖区内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社区和原选区选民活动,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
(四)做好本街道辖区内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五)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办理交办的监督、选举、视察、调研等工作;
(六)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