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