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