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