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条已修改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