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