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