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