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