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