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