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和区县地震、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