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建筑物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